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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投资权益纠纷成功案例
来源:王建锋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8-10
浏览量:532

生活中不少人投资别人正在经营的公司,想与公司目前的股东共同经营公司,并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,直到公司股东内部出现矛盾时,投资人才发现自己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。于是投资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,起诉其他股东之间或者公司,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者返还投资权益。

常见的股权纠纷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、股权转让纠纷之诉、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诉等。审判实践中,认定某人是否股东需要从股东名册、工商信息登记、出资证明、公司章程等材料来确定。在这四个证据记载的某人是否股东相互矛盾时,需要法院综合判断,相互之间的取舍在这里不再赘述。

我代理的这个案件属于投资权益纠纷,委托人方某在几年前受岳某的邀请,前来参股经营济宁某公司,方某投资了一部分款,但济宁某公司并没有为方某办理相应的增资入股手续,包括变更股东名册、工商信息登记、公司章程,并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。当然,方某、岳某双方可能并不懂这些法律程序。几年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,方某要求退出该公司的经营,于是和岳某商量退投资款事宜,岳某为其书写一份《退股款事宜》,其上书写“岳某和方某创办公司,由于方某解除合作,需退股金额×万”等,并且复印了一份材料,把复印件给了本案原告方某,但被告岳某后再在该复印件上写下了一行字,其上书写“某年某月某日退换银行承兑汇票×万”。这行字体也为以后案件的胜诉立下了汗马功劳,让该复印件的证明证据效力得到了认定。原告方某也仅仅只有这一份证据,证明明显单薄。后来经过再三考虑,决定本案不应列公司为被告,因为方某并不是公司的股东,客观上不能起诉公司,同时本案证据原告也不宜要求确认为公司的股东,退投资款的约定为方某与岳某之间的约定,公司也未在上面加盖公章。最终起诉状上列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岳某返还原告投资款×万元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。

在开庭时被告的代理人主要提出两点答辩意见,其一本案原告错列被告,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,而不应将股东岳某列为被告;其二本案方某投资到公司的款为借款,并且在开庭前被告已经还清该借款。开庭时我提出了公司法上的规定,虽然对方的代理人发言较多,但始终说不到法律的点子上去。最终经过辩论,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观点,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款。

本案的被告岳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到中级法院,二审开庭时对方提出了以上的观点,等轮到我发言时,考虑到审判法院工作较忙,应当简明扼要,直接切中要害,尽量不应重复和避免啰嗦。发言时审判长对我的发言频频有回应,我每说完一句,审判长频频的“嗯”,这说明我的发言已经得到了审判长的认可和赞同。无独有偶,二审也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至此,这个案件为原告取得了完胜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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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建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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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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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708*********9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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