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李某拥有多部塔吊,在房地产建筑行业做塔吊租赁生意,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租赁方不按期缴纳租赁费的情形。被告周某已经欠付原告几十万的租赁费,原告在2016年7月将被告周某起诉至济宁某区法院。
由于被告周某个人信用不好,同时周某还是其他案子的被告,所以有了一定的诉讼常识,对法院寄送来的邮件一概不予签收。法院在向被告周某邮寄开庭传票时,被告周某也没有签收,因而导致原告当时的起诉找不到周某的具体住址。法院要求原告撤诉,我们经过分析,认为不能撤诉。如果一旦撤诉,还得重新起诉,耽误时间精力。由于我们坚持不撤诉,该区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,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。
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,我认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,支持李某上诉。在二审的开庭中我们提出这样的观点:如果找不到被告的具体地址,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法院还可以要求原告重新找明确的地址进行再次送达,如果再送达不到被告,法院还可以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。
最终,法院裁定撤销一审的裁定,要求该区法院进行依法重新审理。
无独有偶,我在济宁另一个法院遇到了类似的情况。被告是身份证地址是江苏的,长期在该地开办公司,已经定居在本地五六年,法院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,告知我应不予受理。我与立案庭法官据理力争,被告虽然户籍地虽然不在本地,但被告已经在本地生活五六年,该地区应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,所以本地法院有管辖权。在我的要求下,立案庭法官收下来我的起诉材料。最终,法院经过询问被告的具体住址,法院被告就是长期住在本地,这样法院依法向我方送达了开庭传票,本案也定期按时的开了庭。
目前,诉讼案件剧增,导致法院工作压力增大,法官办案数量增加。因而这种情形下,法院客观上会严格审查起诉的条件,如果不符合起诉的条件,法院会拒不受理。这就需要代理律师据理力争,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。